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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鸭山市儿童发展规划 (2016—2020年)

作者:admin 责任编辑:admin 2018年03月30日

 

儿童时期是人生发展的关键时期。为儿童提供必要的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的机会和条件,最大限度地满足儿童的发展需要,发挥儿童潜能,将为儿童一生的发展奠定重要基础。儿童发展是经济社会发展与文明进步的重要组成部分,促进儿童发展,对于提高人口整体素质,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加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重要战略意义。

2012年,市政府颁布了《双鸭山市儿童发展规划(2011—2015年)》(双政发[2012]63号),从儿童与健康、教育、福利、社会环境和法律保护五个领域提出了推动儿童发展的主要目标和策略措施。规划实施五年来,在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市儿童生存、保护、发展的环境和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儿童权利得到进一步实现,儿童事业取得长足进展。儿童健康、营养状况不断改善,教育普及程度持续提高,保护儿童权利的法律体系逐步完善,弱势儿童群体得到更多的社会关怀和救助,儿童发展环境进一步优化。

由于受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制约,我市儿童发展与权利保护扔面临着诸多问题与挑战。儿童优先意识有待进一步增强,城乡之间、区域之间的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还不够平衡,贫困、留守、流动人口中儿童问题还有待进一步解决,侵害儿童权益的行为和影响儿童身心健康的消极因素依然存在。解决儿童面临的突出问题,促进儿童的全面发展和权利保护,仍然是今后一个时期的重大任务。

未来五年,是我市民生持续改善的关键时期。抓住机遇,制定并实施新一轮儿童发展规划,推进儿童事业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是历史赋予的光荣使命。市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黑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黑龙江省儿童发展规划(2016—2020年)》和《双鸭山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总体要求,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儿童发展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落实儿童优先原则,保障儿童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的权利,缩小儿童发展的城乡区域差距,提升儿童福利水平,提高儿童整体素质,促进儿童全面健康发展,推动儿童分享改革发展成果。

(二)基本原则。

1.依法保护原则。在儿童身心发展的全过程,依法保障儿童合法权利,促进儿童全面健康成长。

2.儿童优先原则。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政策规划和配置公共资源等方面优先考虑儿童的利益和需求。

3.最大利益原则。从儿童身心发展特点和利益出发处理与儿童相关的具体事务,保障儿童利益最大化。

4.平等发展规划。创造公平的社会环境,确保儿童不因户籍、地域、性别、民族、信仰、受教育状况、身体状况和家庭财产状况受到任何歧视,所有儿童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5.儿童参与原则。鼓励并支持儿童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创造有利于儿童参与的社会环境,畅通儿童意见表达渠道,重视、采纳儿童意见。

二、总目标

完善覆盖全市城乡儿童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提高儿童身心健康水平;促进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保障儿童享有更高质量的教育服务;扩大儿童福利范围,建立和完善适度普惠的儿童福利体系;完善面向儿童的公共文化和社会服务体系,创造有利于儿童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完善保护儿童的法规体系和保护机制,依法保护儿童合法权益。

三、发展领域、主要目标和策略措施

(一)儿童与健康。

主要目标:

1.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率。

——控制严重多发致残的出生缺陷发生率,减少出生缺陷所致残疾。

——低出生体重发生率控制在4%以下。

——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新生儿苯丙酮尿症等遗传代谢性疾病筛查率达到98%以上。

——新生儿听力筛查率达到80%以上。

2.降低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

——婴儿死亡率控制在8‰以下。

——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控制在10‰以下。

——流动人口中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降低。

3.提高儿童预防保健水平。

——3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率达到95%以上。

——7岁以下儿童保健管理率达到95%以上。

——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疫苗接种率以乡镇为单位到达99%以上。

4.控制儿童常见疾病和重大传染性疾病发生。

——儿童常见疾病患病率降低。

——艾滋病、梅毒、结核病、乙肝等重大传染性疾病得到预防和控制。

5.减少儿童伤害所致死亡和残疾。

——儿童伤害致残率降低。

——儿童伤害死亡率以2015年为基数下降。

6.提高儿童早期营养水平。

——0至6个月婴儿纯母乳喂养率达到60%以上。

——5岁以下儿童贫血患病率控制在8%以下。

——5岁以下儿童生长迟缓率控制在5%以下。

——5岁以下儿童低体重率降到3%以下。

——5岁以下儿童肥胖得到有效控制。

7.提高中小学生《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达标率。

——控制中小学生视力不良、龋齿、超重/肥胖、营养不良发生率。

——中小学生贫血患病率以2015年为基数下降1/3。

8.提高儿童精神健康水平。

——儿童心理行为问题发生率降低。

——儿童精神疾病患病率下降。

9.提高适龄儿童性与生殖健康知识普及率。

10.改善儿童的生存环境,环境污染对儿童的伤害减少。

策略措施:

1.加大妇幼卫生经费投入。优化卫生资源配置,加大农村和边远地区妇幼卫生经费投入力度,促进儿童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

2.加强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坚持协调、共享发展理念,突显妇幼保健机构公益性质,履行公共卫生职能。市、县(区)均设置1所政府举办、标准化的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市级妇幼保健医院达到三级标准。加强县、乡、村三级妇幼健康服务网络建设,完善基层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加强儿童医疗保健服务网络建设,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和县级以上妇幼保健院设置儿科,推进儿童医疗保健科室标准化建设,规范新生儿病室建设。加强儿童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儿童卫生服务能力。

3.提升出生人口素质。不断完善婚前保健、孕前保健、产前筛查和诊断、新生儿疾病筛查和诊治等为一体的出生缺陷三级预防服务体系。全面推进围孕产期保健与教育,开展孕产妇营养监测和指导。完善新生儿疾病筛查、诊断和治疗的质量监控,继续加大新生儿遗传代谢性疾病筛查和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力度。进一步推动儿童罕见病防治工作。规范危重新生儿会诊抢救转运工作,促进市内危重新生儿会诊抢救中心可持续运营。严格执行儿童残疾筛查工作相关规定,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诊断和治疗,扩大筛查范围,增加服务内容,提高确诊病例治疗率和康复率,有效控制因遗传、疾病、意外伤害和环境及其它因素导致的儿童残疾发生和发展。

4. 加强儿童保护服务和管理。开展新生儿保健、生长发育监测、营养与喂养指导、早期综合发展、心理行为发育评估与指导等服务。逐步扩展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中的儿童保健服务内容。将流动儿童纳入流入地社区儿童保健管理体系,提高流动人口中的儿童保健管理率。

5.加强儿童疾病防治。以农村和城市社区为重点,普及儿童健康基本知识,提高家庭防控能力。扩大免疫规划范围,加强冷链系统建设和维护,规范预防接种行为,完善免疫服务形式,提高服务质量。加强儿童疾病的综合管理,规范儿科诊疗行为,推广儿童常见病诊治的适宜技术,降低新生儿窒息、肺炎和先天性心脏病等的死亡率。鼓励孕产妇住院分娩,控制新生儿疾病发生。将全面落实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综合干预措施纳入妇幼保健常规工作和目标考核,实现最大限度减少母婴传播造成的儿童感染。

6.加大儿童营养干预力度。积极倡导母乳喂养,大力普及母乳喂养基本知识,严格执行《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将宣传母乳喂养纳入医疗保健机构工作职责,加强爱婴医院建设管理,完善和落实支持母乳喂养的相关政策。加强对卫生人员技能培训,提高预防和治疗营养不良、贫血、肥胖等儿童营养性疾病的能力。推进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落实城乡义务教育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政策。加大碘缺乏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普及力度,提高缺碘地区合格碘盐使用率。

7.加强儿童健康指导和保健工作。加强托幼机构和中小学校卫生保健管理,对儿童开展疾病预防、心理健康、生长发育与青春期保健等方面的教育和指导,提高儿童身心健康水平。做好托幼机构保健管理,加强托幼机构的卫生学评价。全面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采取有效措施,养成中小学生爱眼、护眼和科学用眼的习惯,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加强儿童膳食、体育锻炼、视力、听力和口腔保健指导,帮助儿童养成健康行为习惯和生活方式。保证中小学生睡眠时间和每天至少1小时校园体育活动,鼓励和支持学校体育场馆设施在课余和节假日向学生开放。严禁向儿童出售烟酒和违禁药品,预防和制止儿童吸烟、酗酒和吸毒。完善并落实学生健康体检制度和体质监测制度,建立学生体质健康档案。

8.加强儿童心理卫生和生殖健康教育与服务。加强儿童早期综合发展、心理行为、生长发育的评估与指导,构建儿童心理健康公共服务网络,精神专科医院、妇幼保健机构设儿童心理科和心理咨询门诊,并配备一定数量的专科医师。学校设心理咨询室,配备专(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重点加强对留守儿童和孤困儿童及残疾儿童的心理辅导。构建儿童生殖健康公共服务网络,将性与生殖健康教育纳入义务教育课程体系,为儿童从正常渠道获取相关知识提供帮助。增加面向儿童的性与生殖健康服务机构数量,满足儿童的咨询与治疗需求。

9.预防和控制儿童伤害。制定实施多部门合作的儿童伤害综合干预行动计划,加大执法和监管力度,为儿童创造安全的学习、生活环境,预防和控制儿童伤害事故发生。将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中小学校、幼儿园和社区普遍开展灾害避险以及安全知识教育,提高家长和儿童的自护自救、防灾避险的意识和能力。建立健全学校和幼儿园的儿童伤害事件应急管理机制和儿童伤害监测报告制度。提高在灾害和紧急事件中保护儿童的意识和能力,为受灾儿童提供及时有效的医疗、生活、教育、心理康复等救助服务。

10.加强对儿童食品、药品、用品的安全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婴幼儿食品、药品、用品的国家标准,建立安全监测、检测和预警机制,强化相关企业的质量意识。加强儿童食品经营者和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加强农村地区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用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婴幼儿用品、玩具生产销售和游乐设施运营的监管。建立健全有缺陷的儿童玩具、儿童用品等产品召回制度。

11.加大绿色发展和环境治理力度。控制和治理大气、水、土地等环境污染以及工业、生活和农村面源污染,加强饮用水源保护。确保主要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主要重金属(铅、镉等)暴露水平符合国家标准。

(二)儿童与教育。

主要目标:

1. 适龄儿童基本接受学前教育。

——0至3岁儿童接受早期教育的比例逐步提高。

——学前3年毛入园率达到80%以上。

——城市公办幼儿园的数量巩固并增加。

——每个乡镇至少建立1所公办中心幼儿园。

——有条件的村依托乡镇中心园办分园或依托村小学办附属园。

2.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9%以上。

——义务教育学校全部实现标准化。

3.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

——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达到95%左右。

——扩大中等职业教育规模,普职招生比大体相当。

4.优化教育资源配置。

——留守、流动、残疾儿童享有公平教育。

——城乡、区域、校际间差距逐步缩小。

——基础教育质量不断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能力全面提升。

策略措施:

1.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切实保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优先安排教育发展,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优先保障教育需求,公共资源优先满足教育和人力资源开发需要。完善体制和机制,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不断扩大社会资源对教育的投入。

2.依法保障儿童受教育的权利。各级政府要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帮助解决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其辍学。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要保障适龄儿童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学校要耐心教育、帮助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不得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开除或变相开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3.促进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建立城乡一体化的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保障机制和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体系。推进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建设,均衡配置教师、设备、图书、校舍等各项资源,加快薄弱学校改造,完善城乡教师交流制度,缩小办学条件、师资素质、教育质量上的差距。

4.加快发展少数民族和贫困地区的儿童教育事业。积极推进少数民族及偏远、贫困地区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加大少数民族学校网点的调整力度。全面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尊重中小学教职工事业编制总量内,结合少数民族双语教学特点和工作需要,科学合理配置编制,适当给予倾斜,保证双语教学开展。加大师资培训力度,提高少数民族双语教学质量。

5.积极开展0至3岁儿童科学育儿指导。积极发展公益性、普惠性的儿童综合发展指导机构,以幼儿园和社区为依托,为0至3岁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早期保育和教育指导。

6.加快发展3至6岁儿童学前教育。构建以政府为主导的学前教育发展格局。落实各级政府发展学前教育的责任,加快学前教育推进工程建设,将学前教育发展纳入城镇建设规划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提供“广覆盖、保基本”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兴办幼儿园,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重点发展农村学前教育,逐步完善县、乡、村三级学前教育网络,配备专职巡回指导教师,为人口分散地区提供灵活多样的学前教育服务。采取有效措施,努力解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园问题。健全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和孤残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因地制宜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鼓励特殊教育学校、残疾人康复机构兴办接收残疾儿童的幼儿园。加强学前教育监督和管理,纠正个别幼儿园“小学化”倾向。合理配置办公幼儿园教师编制,严格执行幼儿教师专业标准,保障民办幼儿园教师待遇,稳定幼儿教师资队伍。

7.统筹城乡义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促进教育公平,加快城乡公办学校标准化建设,加强教师队伍特别是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推进城乡教师交流。全面改善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稳步调整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实施“特岗计划”,逐步落实连片特困地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稳定乡村教师师资队伍。

8.确保受人口流动影响的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坚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解决流动儿童的就学问题,确保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制定流动儿童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流入地参加升学考试的办法。加快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优先满足留守儿童的住宿需求。

9.保障特殊困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切实落实“两免一补”政策,确保困境家庭子女都能接受公平有质量的教育,阻断贫困代际传递。加快发展特殊教育,基本实现市和30万人口以上、残疾儿童较多的县(区)建立1所特殊教育学校。扩大残疾儿童随班就读和普通学校特教班的规模,落实残疾学生从义务教育到高中阶段教育12年全免费教育政策,提高残疾儿童的受教育水平。保障流浪、具有严重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的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10.加快发展高中阶段教育。实施普通高中特色创建工程,推动普通高中多样化、特色化发展。到2020年,全面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大力实施《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按照“整合大资源、搭建大平台、建设大职教”的基本思路,科学整合资源,实现错位发展,推进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加快职业教育发展。增强中等职业教育吸引力,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免费政策,实现中等职业教育与普通高中教育协调发展。

11.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树立科学的教育观,坚持育人为本,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社会适应能力和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健康素质。把立德树人作为教育的首要任务,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教育有机融入国民教育全过程。明确不同学段的教育内容、目标、方式,构建循序渐进、有机衔接,符合教育教学规律、符合青少年成长成才规律的内容体系。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充分挖掘校规、校训育人内涵,充分发挥教风、学风育人作用,营造文化育人的浓厚氛围。开展未成年人的文化艺术和科学普及工作,引导互联网网站、互联网文化企业等开发制作有利于青少年身心健康的作品。完善学生综合素质和学业评价体系,全面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12.加快推进教育制度改革。全力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开创优质、均衡、公平的义务教育发展新局面。树立并落实大教育观,建立社会、学校、家庭“三位一体”的教育机制,深化课程教材和教学改革,开展启发式、探究式、研究式教学方法改革试点,修订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改进作业设计,加强考试命题研究。推动教育教学模式创新。开展教师运用信息技术应用能力的培训,以信息化教育教学实践为基础,提高教育管理、教学手段的现代化水平。深入开展“一师一优课,一课一名师”活动,汇聚全市优质课程资源,切实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完善学生综合素质和学业评价体系,尊重学生个性发展,强化兴趣爱好和创造性思维培养,以科学的教育质量观评价中小学生的发展状况,引导家长减轻中小学生课外学业负担。

13.提高教师队伍素质和能力。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坚持和完善师德师风考评长效机制,将师德作为教师考核、聘用和评价的首要内容。把师德教育渗透到职业培养、教师准入、职后培训和管理的全过程,加强师德监督管理,畅通教师失德失范、违规违纪行为投诉渠道。把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资格认定和定期注册、绩效考核、职务(职称)聘任和评优奖励的首要依据。建立尊师爱生的师生关系,不歧视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完善教师培训和交流制度,提高教师业务水平和教学能力。

14.全面推进教育现代化和信息化。把教育信息化纳入全市信息化发展整体战略,提高农村中小学校接入互联网的比例,扩大农村现代远程教育网络覆盖面,建设市教育城域网,基本建成覆盖城乡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信息化体系。

15.全面提升学校管理水平。建设民主、文明、和谐、平等、安全的友好型学校,改善寄宿制学校基础设施,提供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的学习、食宿条件。完善学校收费管理与监督机制,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坚持依法治教、依法执教、依法办学。

(三) 儿童与福利。

主要目标:

1.扩大儿童福利范围。

——推动儿童福利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

——困境儿童的基本公共服务需求得到满足。

2.保障儿童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儿童基本医疗保障参保率持续提高。

——儿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稳步提高。

——贫困和大病儿童基本得到医疗救助。

3.提高孤残儿童保障水平。

——孤儿生活、教育、医疗和公平就业等方面的基本需求得到满足。

——符合条件的0至6岁残疾儿童按规定免费享受基本康复医疗、训练、辅助器具配置等服务。

4.加强对流浪儿童和特殊家庭儿童的保障。

——流浪儿童的数量和反复性流浪减少。

——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和服刑人员未满18周岁子女的生活、教育、医疗、公平就业等权利得到保障。

5.儿童服务工作机构健全。

——孤儿养护、流浪儿童保护和残疾儿童康复的专业服务机构数量增加。

——市和有条件的县(区)各建立1所具有养护、医疗康复、教育、技能培训等综合功能的儿童福利机构。

——市和有条件的县(区)建立1所流浪儿童救助保护机构。

策略措施:

1.提高面向儿童公共服务的供给能力和水平。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和机制,逐步实现儿童公共服务均等化。

2.对儿童医疗提供保障及救助。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框架内完善儿童基本医疗保障,逐步提高儿童医疗保障水平,减轻患病儿童家庭医疗费用负担。加强对大病儿童和贫困家庭儿童的医疗救助。对低保,低收入家庭儿童和重残、重症儿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纳部分按规定予以补贴。

3.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将0至6岁残疾儿童康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逐步实现符合条件的0至6岁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按规定免费得到手术、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等服务。

4.扩大儿童福利范围。建立困境儿童信息档案,落实相关津贴制度。通过分类施保提高困境儿童生活水平。探索对儿童实施营养干预和补助的方法,改善儿童营养状况。

5.建立健全困境儿童福利分类保障政策。建立困境儿童发现机制,全面动态掌握各类困境儿童群体的基本状况,实施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落实相关津贴。保障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加强低收入家庭重病重残儿童医疗保障,落实困境儿童教育保障政策,加强流浪乞讨儿童和打拐解救儿童关爱保护,积极协助流出地政府做好流浪儿童的返乡安置。健全孤儿保障制度,完善监护困境儿童收留抚养政策,规范孤残儿童家庭寄养工作。强化对流动儿童营养、保健、医疗、安全、心理与教育问题的重视,保障流动儿童享受基本公共服务的权利,努力促进流动儿童的社会融合。满足困境儿童生活、医疗、教育、人身保护等方面需求。通过分类施保提高困境儿童生活水平。

6.构建困境儿童社会服务工作体系。指导、支持家庭依法履行监护、抚养、教育的职责和义务,为困境儿童家庭提供养育指导、能力培训、脱贫创收等福利服务。建立运行村(居)委会儿童保护工作机制,及时发现、报告和处理困境儿童权益受侵害的事件。推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切实承担起困境儿童审批、资金发放等相关工作,依托乡镇(街道)供养机构为困境儿童提供替代照料,委托代养等福利服务。推动县级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建设,逐步完善功能,辐射城乡社区,为困境儿童提供专业的替代照料、养育辅导、专业康复、矫治、救助保护等服务。建立健全困境儿童关爱保护“监测预防、发现报告、评估转介、帮扶干预”四位一体反应机制,采取司法干预、替代照料、专业矫治、社会帮扶等针对性保护措施,尽可能创造有利于困境儿童成长发展的条件。

(四)儿童与社会环境

主要目标:

1.充分尊重和保障儿童权利。

——尊重、关爱儿童的社会意识普遍增强,儿童成长环境更为改善。

——消除对儿童的歧视和伤害。

——保障儿童参与家庭生活、学校和社会事务的权利。

——保障儿童享有闲暇和娱乐的权利。

2.提高家庭教育水平。

——城乡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基本建成,90%的城市社区和80%的行政村建立家长学校或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点。

——儿童家长素质提升,家庭教育水平提高,儿童家长每年至少接受2次家庭教育指导服务、2次家庭教育实践活动。

3.丰富净化儿童的精神生活。

——儿童文化产品不断丰富,质量不断提高。

——确保儿童平等享有公共文化服务。

——保护儿童免受网络、手机、游戏、广告和影视中不良信息的影响。

——培养儿童阅读习惯,增加阅读时间和阅读量,鼓励儿童每月至少阅读1本图书。

4.加强儿童活动阵地和服务机构建设。

——县、乡两级公益性儿童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娱乐等课外活动设施和场所增加,利用率和服务质量不断提高。

——90%以上的城乡社区建立1所为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游戏、娱乐、教育、卫生、社会心理支持和转介等服务的儿童之家。

——每个街道和乡镇至少配备1名专职或兼职的儿童社会工作者。

策略实施:

1.宣传贯彻儿童优先原则和儿童参与原则。广泛开展以儿童优先和儿童权利为主题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儿童权利尤其是儿童参与权的认识,将儿童参与纳入儿童事务和儿童服务决策过程,畅通儿童参与和表达渠道,保障儿童有权对影响自身权益的事项发表意见。鼓励儿童参与力所能及的社会事务和公益活动,增加社会实践机会,提高社会参与能力。

2.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普遍建立各级家庭教育指导机构,推动指导城市社区和行政村建立家长学校或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点。建立家庭教育从业人员培训和指导服务机构管理等制度,培养合格的专(兼)职家庭教育工作队伍。加大公共财政对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建设的投入,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家庭教育工作。

3.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和宣传实践活动。多渠道、多形式持续普及家庭教育知识,确保儿童家长普遍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参与家庭教育实践活动。加强家庭教育研究,促进研究成果的推广和应用。

4.为儿童成长提供良好的家庭环境。倡导平等、文明、和睦、稳定的家庭关系。提倡父母与子女加强交流与沟通,建立良好的亲子关系,预防和控制家庭虐待等事件的发生。

5.创造有益于提升儿童思想道德和身心健康的文化环境。鼓励和支持具有思想性、知识性、趣味性的儿童文化产品的创作、生产和发行,打造、培育儿童文化精品。办好儿童广播电视专题节目,严格控制不适合儿童观看的节目在大众传媒播出。加强市场监管,加大查处传播淫秽、色情、凶杀、暴力、封建迷信和伪科学出版物及儿童玩具、饰品的力度。重视少数民族文字少儿读物的创作、译制和出版工作。

6.规范与儿童相关的广告和商业性活动。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禁止母乳代用品广告宣传,规范与儿童有关的产品(服务)广告及烟酒广告播出。禁止未满10周岁儿童担任广告代言人,规范和限制儿童参加商业性演出和活动。

7.引导儿童健康上网。在公益性文化场所和儿童活动场所设立的公共电子阅览室,应为儿童提供公益性上网服务。社区对儿童免费或优惠开放公益性互联网服务设施。推广绿色上网软件,加强对网络不良信息的打击和治理,净化互联网环境。加强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严格实行消费者实名登记制,并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加大对黑网吧的打击力度。家庭和学校加强对儿童上网的引导,防止儿童沉迷网络。

8.为儿童阅读创造条件。推广面向儿童的图书分级制,为不同年龄儿童提供合适其特点的图书,为儿童家长选择图书提供建议和指导。增加社区图书室的数量,公共图书馆设儿童阅览室或图书角。社区主体中心和“农家书屋”配备一定数量的儿童图书。广泛开展各类图书阅读活动,鼓励和引导儿童主动读书。

9.净化校园周边环境。落实维护校园周边治安秩序、确保校园安全的相关措施,在学校周边治安复杂地区设立治安岗进行巡逻,向学校、幼儿园派驻保安员。校园附近严格按规定设交通警示标志和安全设施,派民警或协管员维护地处交通复杂路段的小学、幼儿园周边道路交通秩序。加强对校园周边商业网点和经营场所的监管,中小学校园周边200米以内禁设网吧、电子游戏厅。

10.加强儿童活动设施建设。将儿童活动设施和场所建设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增加彩票公益金对儿童活动设施和场所的投入。规范儿童课外活动设施和场所的管理,各类文化、科技、体育等公益性设施和场所对儿童免费或优惠开放,并根据自身条件开辟专门供儿童活动的区域。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建设。

11.均衡公共文化服务资源。推进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加大对农村地区和偏远地区儿童活动设施、场所建设和运行的扶持力度,确保贫困、偏远、留守、流动儿童平等享有基本公共文化服务。

12.强化城乡社区儿童服务功能。建立以城乡社区为基础的儿童保护工作运行机制,充分利用社区儿童之家开展儿童服务工作。儿童之家设立一名儿童福利主任岗位,并按管区内工作量配备多名儿童协理员,为管区内所有困境儿童提供全面支持与服务,实施困境儿童分类动态管理、巡查监督家庭养育状况等多项服务。

13.加强儿童社会工作队伍建设。强化对儿童工作人员的社会工作能力培训,积极发挥社会工作专业人员在为儿童提供服务、维护儿童权益方面的作用。

14.增强儿童环保意识。开展环境和生态文明宣传教育,鼓励儿童积极参与环保活动,引导儿童践行低碳生活和绿色消费。

(五)儿童与法律保护

主要目标:

1.完善并有效实施保护儿童权益的相关制度。

——保护儿童权益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更加健全,更具操作性。

——在执法中儿童优先和儿童最大利益原则进一步落实。

2.依法保障儿童的人身、财产权利。

——儿童获得出生登记和身份登记权利得到保障。

——儿童合法财产权益得到保护。

——控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趋势,出生人口性别趋向合理。

——禁止使用童工(未满16周岁)和对儿童的经济剥削。

——预防和打击侵害儿童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禁止对儿童实施任何形式的暴力。

3.提高儿童监护能力。

——完善儿童监护制度,保障儿童获得有效监护。

——儿童成长安全更有保障,儿童留守现象明显减少。

4.提高儿童法律保护水平。

——中小学生普遍接受法治教育,法律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明显增强。

——建立儿童法律援助机构,保障儿童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

——地方性司法体系进一步满足儿童身心发展的特殊需要。

5.预防和控制儿童犯罪。

——未成年人罪犯占刑事罪犯的比重降低。

——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率降低。

策略措施:

1.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保护儿童的相关制度体系。加强保护儿童权利、促进儿童发展方面的制度建设,清理与儿童权利保护和儿童发展不相适应的规定,增强相关制度措施的可操作性。

2.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家庭、学校、社会各界保护儿童权利的法治意识、责任意识和能力。加强学校法治教育,增强儿童自身法治观念,引导儿童自觉遵守法律及社会公德,提高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能力。

3.加强执法监督。明确执法主体,强化法律责任。定期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加强对执法和司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增强保护儿童权益观念,提高执法水平。

4.完善儿童监护监督制度。提高儿童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责任意识及履行职责的能力,落实国家关于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严重侵害被监护儿童权益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资格撤销的法律制度。逐步建立以家庭监护为主体,以社区、学校等有关单位和人员监督为保障,以国家监护为补充的监护制度。

5.不断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从源头上逐步减少儿童留守现象,强化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措施,不断强化政府主导、全面关爱的责任意识和家庭自觉履行监护责任的法律意识。

6.完善儿童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机制。进一步扩大儿童法律援助覆盖面,健全完善儿童法律援助工作网络,充实基层法律援助工作队伍,支持和鼓励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为儿童提供法律援助,确保儿童在司法程序中获得高效、快捷的法律服务和司法救助。

7.落实儿童出生登记制度。提高社会各界对出生登记的认识,完善出生登记相关制度和政策,加强部门协调,简化、规范登记程序,确保儿童平等享有户籍权。

8.建立有利于女孩及其家庭的利益导向机制。宣传性别平等观念,增强全社会性别平等意识,消除对女童的歧视,加大对利用B超等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的打击力度。开展各种形式的关爱女童活动,遏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趋势。

9.保护儿童人身权利。加强社会综合治理,严厉打击强奸、拐卖、绑架、虐待、遗弃等侵害儿童人身权利和组织、胁迫、诱骗儿童犯罪的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利用儿童进行扒窃、乞讨、卖艺、卖淫等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儿童免遭一切形式的性侵犯。建立儿童受暴力伤害问题预防、强制报告、反应、紧急救助和治疗辅导工作机制。整合资源,探索建立儿童庇护中心。加强预防和打击拐卖儿童犯罪的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儿童及其家长防拐意识和能力,为被解救儿童提供身心健康服务,妥善安置被解救儿童。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儿童,禁止介绍未满16周岁的儿童就业。建立健全监督惩罚机制,严厉打击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严格执行国家对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禁止安排未成年工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劳动或危险作业。依法保护儿童的隐私权。

10.加强对儿童财产权益保护。依法保障儿童的财产收益权、获赠权、知识产权、继承权和一定权限内独立的财产支配权。11.推动建立和完善合适未成年人的专门司法机构。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探索未成年人案件办理专业化。加快建设和落实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专门机构或专门人员。

12.完善涉嫌违法犯罪的儿童处理制度。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儿童,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未满16周岁儿童犯罪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16周岁以上儿童犯罪案件一般不公开审理,尊重和保护儿童合法权益。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别关押。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的未成年吸毒人员,与成年人分别收戒。保障解除羁押、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13.完善具有严重不良行为儿童的矫治制度。建立家庭、学校、社会共同参与的运作机制,对有不良行为的儿童实施早期介入、有效干预和行为矫治。加强对具有严重不良行为儿童的教育和管理,探索专门学校教育和行为矫治的有效途径和方法,保障专门学校学生在升学、就业等方面的同等权利。对因犯罪接受社区矫正的未成年人做好帮教工作。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对规划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成员单位、相关部门和社会团体结合各自职责,承担落实规划中相应的目标任务;省政府妇儿工委负责规划实施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

(二)制定地方儿童发展规划和部门实施方案。

县、区政府依据本规划,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妇女发展规划。各成员单位、相关部门和社会团体结合各自的职责,按照任务分工,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形成全市妇女发展规划体系。

(三)加强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

在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中体现儿童优先原则,将儿童发展的主要指标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统一部署,统筹安排、同步实施、协调发展。

(四)保障儿童事业发展经费。

加大儿童事业发展所需经费的投入,重点扶持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儿童事业的发展。动员社会力量,多渠道筹集资金,支持儿童事业发展。

(五)营造有利的社会舆论环境。

多渠道、多形式面向各级领导干部、儿童工作者、广大儿童和全社会广泛宣传儿童优先原则,宣传规划实施的目的、意义、经验和成效,宣传促进儿童保护和发展的国际公约、法律政策,营造有利于儿童生存、保护、发展和参与的社会氛围。

(六)建立健全规划实施的工作机制。

建立由政府主导、妇儿工委组织协调、多部门合作、共同推进的工作机制。建立目标管理考核制度,将规划主要目标纳入各级党政机关目标管理考核,纳入主要责任人和分管负责人的政绩考核。坚持述职报告制度、各项例会制度、监测评估制度、调查研究制度、业务培训制度和检查督导制度,及时掌握规划实施进程,不断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探索规律,创新方法,提高能力。加强基础建设,从机构、编制、人员、经费等方面保障儿童工作顺利开展。

五、监测与评估

(一)目的和意义。

监测与评估是规划实施的重要手段和必要环节。监测是指收集、整理、分析反映儿童发展状况的相关数据和信息,动态反映规划目标进展情况和趋势变化。评估是指在监测的基础上,系统分析和评价规划目标达标状况,衡量和判断规划策略措施和实施工作的效率、效果、效益,预测发展趋势。通过监测评估,准确掌握儿童发展状况,制定政策措施,推动目标实现。

(二)机构和职责。

各级妇儿工委设立监测评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同级委员会及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负责组织领导监测评估工作,审批监测评估方案,审核监测评估报告等。领导小组下设监测组和评估组。监测组由各级统计部门负责,承担规划监测工作的指导和人员培训,研究制定监测方案,收集、整理、分析数据和信息,撰写并提交年度监测报告、评估组由各级妇儿工委办公室负责,承担评估工作的指导和人员培训,制定评估方案,组织开展评估工作,撰写并提交评估报告。

(三)方法与步骤。

科学设计监测和评估指标体系,包括确定监测指标和重点监测指标,区分定性指标和定量指标,明确指标定义,明确判断标准等;制定监测和评估方案,在方案中明确监测评估的目的、指导思想和原则,确定监测评估的内容、标准、方法和要求;开展监测评估并撰写报告,全面、准确、及时了解、收集数据和信息,并进行全面严格的质量审核,在科学、客观地评价规划目标进展情况和实施成效的基础上,撰写监测和评估报告。

(四)制度与要求。

坚持儿童发展综合统计制度。规范和完善与儿童生存、发展有关的统计指标和分性别统计指标,将其纳入全市及部门常规统计或统计调查。建立和完善市、县(区)两级儿童发展监测数据库,加强数据信息的收集、发布和展示,注重数据信息的交流、反馈和利用,逐步实现数据的资源共享;坚持年度监测报告制度。妇儿工委各成员单位按要求向同级统计部门报送年度监测数据,向同级妇儿工委提交本部门评估报告。各级监测和评估组分别向同级妇儿工委提交年度监测和评估报告。各级妇儿工委分别向上一级妇儿工委提交评估报告,对下级规划的监测评估工作进行督导;坚持定期综合评估制度。市、县(区)分别实行3年中期评估和5年终期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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