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岭东区妇联妇女劳动权益保护问题的调研

作者:admin 责任编辑:admin 2015年05月25日

妇女劳动权益保护问题的调研

岭东区妇女联合会

 

岭东区现有人口8.1万人,其中妇女3.4万人,在人口构成中存在着“四多一少”的情况,四多既穷人多、病人多、老人多、无业人员多;一少既文化水平高的少。基于此情况,全区职业妇女占的比例仅有15%。近年来,在区委、区政府的支持下,通过妇联的沟通协调争取,在维护妇女劳动权益方面做了一些工作,维护了女职工的劳动权益。但由于观念、机制等原因,妇女劳动权益的保护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妇女劳动权益保护工作现状

1、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力度大。法律是最有力有效的保护屏障,近年,相继出台和修订了一系列与女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有关的法律法规,如《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母婴保健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我区大力宣传落实这些法律法规,增强了政府执法人员及经营者的法律意识和广大女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法律法规的日益完善,为女职工劳动权益的保护提供了坚实有力的法律保障,使各类侵犯女职工合法劳动权益的现象得到有效遏制。
    2、政府监管力度加强。当前,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对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问题的管理及监督力度逐年加强。一是劳动保护网络日益健全。形成了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为专门机关,人大、政协、工会、妇联为监督机关,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及人民法院为争议解决机构等一整套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网络。二是检查活动日益正常化。每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人大、政协、工会、妇联、共青团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执法检查,以女职工从业较多的服务行业为重点,开展了以劳动合同签订等为主要内容的专项执法检查活动,严厉查处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强迫女工超时、超强度劳动,违反男女同工同酬原则,及非法使用童工等行为,并进行集中整治。三是劳资关系日益合法有序。劳动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通过宣传法律法规政策、开展检查活动、进行处罚整治等行政管理手段,不断引导和规范企业建立合法有序的劳资关系,使企业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逐步得到贯彻落实,基本实现男女同工同酬。

3、积极落实妇女就业政策结合女性的就业需求和特点,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积极推动妇女就业。一是强化职业培训,努力提高女性的劳动技能。开设了面点等适合女性特点的专业,去年以来,免费培训妇女2000余人。开展农民务工前培训,培训农村妇女1000余人次。二是全面落实优惠扶持政策,着力优化就业环境。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下岗失业女性近百人。三是着力开发就业岗位,拓宽就业空间。大力发展劳务输出,在新增劳务输出人员中,女性占40%。
   二、妇女劳动权益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

1、劳动用工制度不规范。部分非公有制企业招工中只招收19至25岁未婚未育的女性,避开女职工孕、产、哺乳期,以躲避女职工特殊保护责任。女职工怀孕之后即离开工作岗位的现象普遍存在。有些非公有制企业不与女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履约率低,据调查,私营企业中有70%的企业没有与女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在已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女职工的权利义务不对等,有些企业还以“试用期”为名,随意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合同,频繁辞退女职工,这种现象在中小餐饮业较为普遍。

2、劳动时间长。一些非公有制企业,女职工常常一天工作十几个小时,但加班费却不按《劳动法》规定的标准计发,只是象征性地给点劳动报酬。

3、女职工“四期”保护不落实。非公有制企业女职工“四期”保护存有死角,经期保护得不到重视,孕期保护得不到落实,产假制度不能执行,哺乳时间得不到保障。大部分非公有制企业女职工产假工资无保障,生育费用得不到报销,90%的企业不能给女职工定期进行妇科体检。虽然国家和地方政府对此都制定了相关的政策法规,但有些企业却没有认真全面地贯彻落实《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即使执行,执行情况也是五花八门,甚至少数企业摆不上位。经期待遇落实根本成为一句空话。同时,据走访了解,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通常的做法就是女职工自动离职处理。

4、劳动安全隐患依然存在。有的企业劳动条件偏差,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企业和规模较小的企业,劳动场所拥挤,通风、防尘、防毒、消防与安全防护设备很差。高温闷热、空气污染、噪音大等问题依然十分突出,严重损害了女职工及下一代的身心健康。在劳动保护设施上,绝大多数企业未按规定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浴室等设施。

5、社会保障机制还不健全。虽然政策法规规定需办理“五险一金”,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但非公企业交纳保险的为数很少,交纳住房公积金的更是少之又少。保险机制的不贯彻落实,一方面使非公企业女职工合法劳动权益受到损害,另一方面也为社会的整体稳定带来了隐患。

6、女职工福利待遇存在问题。在报销供热费方面,存在着以男方为主的情况,只有单身、军属、男方无业等特殊情况的报销供热费,大多女职工享受不到供热补贴。

三、解决问题的建议
  1、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共识。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关心、支持和帮助。要大力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女职工生育社会价值、女职工在经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女职工劳动保护必要性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做得好的企业加以宣传,培养典型,推广经验,同时加强舆论监督,发现有侵犯女职工权益的行为要及时大胆曝光。在宣传手段上,要结合实际,立足需求,创新形式,扩大范围,通过播放公益广告、张贴宣传画、组织宣传队、举办广场活动、发放宣传资料、开通咨询热线及个案解答等多种方式进行宣传。通过多层面、多方位的宣传活动,增进劳动执法及相关部门对侵害非公企业女职工问题的重视度和主动性,提高广大妇女群众对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的了解、理解及运用水平,增强执法守法的自觉性和责任感,营造尊重女性、关怀女性、保护母亲的良好社会氛围。

2、健全维权机制,有效保护合法权益。要积极探讨如何发挥好协调机制的作用,推进政府、企业和企业代表组织三方协商会议制度,健全调解、仲裁、诉讼整套维权机制,快速合理有效地解决劳动纠纷,从而使非公企业女职工合法劳动权益得到真正的保护。
  3、大力拓展就业渠道,从根源上解决保护难问题。在当前的社会条件下,要完全落实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是一件难事,从经济学角度分析,其根本原因上主要是由于劳动力资源相对过剩和就业岗位相对缺少的矛盾问题,使女职工实际实现的价值低于社会价值。为此,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矛盾问题,一方面要积极促进地方经济的繁荣昌盛,增加劳动就业岗位;另一方面要拓展就业渠道,改变就业观念,实现劳动力资源的合理转移,如创业等,这是劳动保障部门和妇女工作者面前的重要课题;同时,劳动就业中介部门要实行劳动就业推介力量向就业弱势群体女职工的适当倾斜。

4、加速法律法规的修改完善,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企业经营机制改革的逐步深化,非公企业大量涌现,企业拥有更充分的经营自主权,这就使得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在规定内容和适用范围上存在较大的局限性,而且越来越明显。因此建议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尤其要明确切实有效的责罚规定,使非公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有法可依,法律保障更加坚实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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